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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物權擔保無效 保證期間經過免責
        發表時間:〖2019/5/6〗    瀏覽次數:〖3268
        用根本不存在、子虛烏有、指劃他人的虛擬房產作擔保,屬于內容無效的物權擔保。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羅力豐與張加玲系夫妻,被告張加玲與張加容系雙胞胎姐妹,原告楊幼稚男友與被告羅力豐相識。2013年1月26日,被告張加玲、羅力豐向原告借款8萬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8萬元轉入被告羅力豐賬戶,約定每月利息2400元,月底25-30號支付,還款日期定在三年內還清。被告羅力豐、張加玲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張加容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并承諾用陶瓷廠安置房作擔保。事后,被告羅力豐、張加玲僅將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其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還。
          
          原告在出借借款時,被告張加容在陶瓷廠并無安置房可用于抵押。原告對其在借款期滿后向被告張加容催收借款的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自愿將利息調整為從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
          
          訴辯主張
          
          原告楊幼稚訴訟請求:三被告歸還借款8萬元及其利息,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加容辯稱:張加容承諾擔保的抵押物并不真實存在,也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房產抵押擔保無效。被告張加玲、羅力豐下落不明,無法查清還款情況。原告在訴訟前沒有向張加容討債,保證期限已經超過法定時限。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加玲、羅力豐未出庭,也未作答辯。
          
          被告張加容的律師代理意見:1、虛擬物權擔保,物權擔保無效。被告張加容雖然在被告張加玲、羅力豐向原告楊幼稚出具的借條上簽名,并承諾用用某陶瓷廠的安置房作擔保,但該陶瓷廠的安置房根本不存在、子虛烏有,是虛擬的房產。用子虛烏有的虛擬的房產作擔保,該物權擔保應當無效。張加容的擔保形式上是物權擔保,由于虛擬物權擔保無效,張加容的擔保實質為人的擔保。2、保證期間經過,保證責任免除。原告提供的借條顯示:借款時間為2013年1月26日,還款權限為3年以內還清。也就是說應該在2016年1月26日前還清全部債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告拖延到2017年7月26日才向擔保人張加容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早已經超過了《擔保法》規定的期間時效,被告張加容的保證責任應當依法免除。
          
          本案由于物權擔保無效,擔保期限經過,張加容的保證責任應該免除。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確認被告張加容保證無效,責任免除,駁回原告對被告張加容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四川省瀘洲市江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楊幼稚與被告張加玲、羅力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明確。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張加玲、羅力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被告張加玲、羅力豐逾期未還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钡囊幎,原告楊幼稚主張被告張加玲、羅力豐歸還本金80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
          
          被告張加容雖在借條上承諾用某陶瓷廠的安置房作擔保,但該安置房并不存在,故被告張加容的擔保實質為人的擔保。因原告楊幼稚和被告張加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被告張加容的擔保應為連帶責任保證。該筆借款到期日為2016年1月25日,在到期后六個月內,原告楊幼稚雖陳述向被告張加容主張過還款,但并無證據證明,且被告張加容亦予以否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被告張加容應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張加容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8日,四川省瀘洲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2017)川0502民初字2332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張加玲、羅力豐與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楊幼稚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5月1日起,以8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楊幼稚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本案涉及虛擬物權擔保的效力和保證期間經過后的保證責任免除兩個法律問題。
          
          1、虛擬物權擔保,物權擔保無效
          
          《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分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分抵押、質押和留置!段餀喾ā芬幎ǎ何餀嗍侵笝嗬艘婪▽μ囟ǖ奈锵碛兄苯又浜团潘臋嗬,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物的擔保應當是真實存在的不動產、動產和網絡虛擬財產,不能是根本不存在、子虛烏有、虛設虛擬、指劃他人的物權。用根本不存在、子虛烏有、虛設虛擬、指劃他人、抽象模糊的物權作擔保,不符合法律規定,必然不能辦理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登記,應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屬于客體違法的無效擔保情形。
          
          本案被告張加容雖然在被告張加玲、羅力豐向原告楊幼稚出具的借條上簽名承諾用用某陶瓷廠的安置房作擔保,但該陶瓷廠的安置房并不真實存在,是張加容虛擬的房產。用虛擬的并不存在、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作擔保,該物權擔保應當無效。法院確認虛擬物權擔保無效是正確的。
          
          2、保證期間經過,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期限,即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稉7ā返诙鍡l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只能是法定保證期間,只有六個月,即保證期間屆滿之日為2016年7月26日。原告拖延到2017年7月26日才向擔保人張加容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早已經超過了《擔保法》規定的期間時效,被告張加容的保證責任應當依法免除。法院確認保證期間經過,保證責任免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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